不求所有,但求有用。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用工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xié)議,然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把合適人員派到用工單位工作。
用工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fā)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yè)、國企改制企業(yè)和那些經營發(fā)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fā)展階段或不同發(fā)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工方式獨特的機制。除此之外,我國還對適用勞務派遣的主體進行了限制。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單位,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介于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jù)用工單位對工人的需求,履行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向用工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另一方面要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注重審查第三方機構主體資質,從根源上排除法律風險。因勞務外包業(yè)務模式與勞務派遣業(yè)務模式中對第三方機構的主體資質要求不同,因前文內容已經闡述,此處不再贅述,企業(yè)單位簽訂服務合同之前,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避免事后因選任存在過錯而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