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求
6.1消防標志應設在與消防有關(guān)的醒目的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6.2除必須外,標志——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jīng)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6.3設置消防標志時,應避免出現(xiàn)標志內(nèi)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xiàn)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6.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6.5設置的消防標志,應使大多數(shù)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6消防標志的尺寸由觀察距離D確定。測出所需的觀察距離以后,根據(jù)GB13495附錄A確定所需標志的大小。
觀察距離D的確定參照本標準附錄A(參考件)。
6.7標志的偏移距離X應盡量縮小。對于觀察距離D的觀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不應大于15°。如果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該要求,應適當加大標志的尺寸以滿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關(guān)照明下,標志的顏色應保持不變。
6.9消防標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標志牌應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6.9.2其它用途的標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使用場所的防火要求;對室內(nèi)所用的非疏散標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數(shù)不得低于32。